您的位置:首页>新闻 > 要闻 >

郭新明代表:优化破产重整机制 有效化解大型民企债务风险

2022-03-03 21:24:09    来源:澎湃新闻

3月3日,澎湃新闻获悉,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将提交一份《关于优化破产重整机制 有效化解大型民营企业债务风险的建议》。

郭新明表示,大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债权人数量众多,利益诉求多样,且不容易统一行动。二是企业规模大,业务板块多,关联企业之间和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三是公司治理不规范,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督和约束相对不足,实际控制人对企业影响较大,在重整中实际控制人对重整方案能否顺利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此,郭新明建议,完善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一是注重加强管理人能力建设,根据管理人擅长领域、专业优势、从业经验等,设置不同的能力等级,以便精准选择。二是探索管理人选任方式改革。引进市场化选任方式,对标的额较大、涉及面广的重整案件,鼓励面向全国公开竞争性选任管理人。三是完善管理人报酬支付机制。为促使管理人尽职履责,制定符合企业长远发展和债权人利益的重整方案,避免道德风险,可探索实施重整费用分阶段支付,设置一定的支付条件。此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暂未确定管理人,可指定临时管理人,避免出现管理人“真空期”。

其次,规范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一是细化合并重整的适用规则和条件。在总结大型企业合并重整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案例指导,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实践做法细化为普适规则。在审查关联企业是否应被纳入合并重整范围时,充分尊重相关监管机构意见,同时允许和鼓励债权人依法就合并重整涉及企业向法院提起异议,稳定债权人预期。二是明确合并重整路径程序。明确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债权人和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关联企业的管理人及债权人作为合并重整的申请人。对于同在一个省份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探索由省级人民法院提审。明确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合并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时上级法院的审查标准,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

最后,提高破产重整方案质量:一是管理人应让债权人更多参与重整方案的制定。二是提前让债权人了解重整草案。三是引入破产重整听证机制。对丧失偿债能力,无法通过重整解决债务困难的民营企业,要打破刚性兑付,稳妥退出市场。四是提高重整方案执行情况的事后监督问责力度。无论是管理人、企业实际控制人、战略投资者,或是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都应该对重整方案的事后实施就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对于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相关阅读